化验煤炭的水分国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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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生产煤样和煤层煤样的全水分测定。

    全水分是指煤样在采取时所含水分的总量。

    本标准规定测定煤中全水分的三种方法,其中方法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并作为测定烟煤和无烟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而方法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并以方法作为测定褐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

方法要点:煤样在105110℃145±5℃的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以煤样的失重计算水分的百分含量。

仪器设备

1.1 干燥箱:内附鼓风机,并带有自动调温装置,温度能保持在105110℃145±5℃范围内。

1.2 浅盘:由镀锌薄铁板或铝板等耐腐蚀又耐热的材料制成,其面积能以大约每平方厘米0.8g煤样的比例容纳500g 煤样。而且盘的重量应小于500g

1.3 托盘天平:感量为1g 5g 各一台。

1.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或未潮解的块状无水氯化钙)

1.5 玻璃称量瓶:直径为70mm,高为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1.6 分析天平:感量为1mg

煤样的制备

2.1 按照GB 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第3.9 条缩制煤样。

2.2 方法采用Z大粒度不超过13mm,煤样量约2kg。方法采用Z大粒度不超过6mm,煤样量不应少于300g

2.3 在测定全水分之前,首先应检查装有煤样的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表面擦拭干净,用托盘天平(1.3)称重,并与容器上标签所注明的重量进行核对。如果称出的煤样毛重(即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小于标签上所注的毛重(不超过1%),并且能确定煤样在运送过程中没有损失时,应将减轻的重量作为煤样在运送过程中的水分损失量。并计算出该量对煤样净重(标签上煤样毛重减去容器的重量)的百分数(W1),在计算煤样全水分时,应加入这项损失,并将容器中的煤样充分地混合。

注:GB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3.9.3 全水分煤样粒度小于3mm,煤样量100g 的规定改为本条的规定。

当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不超过1kg 时,应采用感量为1g 的托盘天平进行称重。

测定步骤

3.1 方法A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样均匀地摊平。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注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1.1)中,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22.5h,无烟煤干燥33.5h。再从干燥箱中取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30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1g 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依据。注:将称好煤样的盘子放入干燥箱之前35min 开始鼓风。

3.2 方法B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样均匀地摊平。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50160℃的干燥箱(1.1)中,在145±5℃和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30min,无烟煤干燥1h,褐煤干燥1.5h。再从干燥箱中取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15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1g 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依据。

3.3 方法C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称量瓶(1.5)称取煤样1012g(称准到0.01g)并将煤样轻轻晃动,使之铺平。打开称量瓶盖,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45±5℃的干燥箱中,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30min,褐煤干燥45min,无烟煤干燥60min,再将称量瓶从干燥箱中取出,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 后,移入干燥器(1.4)中继续冷却至室温(30min)再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15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0.01g 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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