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化验设备发热量的行业标准

2016-01-15  来自: 鹤壁市华维科力煤质仪器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346

微机系列量热仪技术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系列量热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微机系列量热仪。该仪器主要用于接收外界信息、指令经过处理后对外发出工作指令从而改变系统的工作状态,完成测试结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若干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出版时所标明的版本均为有效。由于所有标准都要进行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并请对本标准提出修正意见和对下述标准受控使用

3 技术要求

3.1 工作原理  

微机系列量热仪通过外桶和内桶温度传感器,采集内桶温度、外桶温度等数据发送给贮存有预先设置理想工作状态软件的单片机,单片机经过对信号的分析处理以后能够自动发出调整或维持工作状态的指令,从而实现对内桶温度等参数的自动控制,达到控制整个测试系统的目的。

3.2 结构及外观要求

3.2.1 采用PCB、LCD、接插件、单片机、轻触键、光藕、晶振、电容、电阻、二三极管、蜂鸣器、排线等经过焊接成硬件电路再烧录软件后与面板装配而成.

3.2.2 硬件电路焊接光洁,元件焊接牢固,元件布局合理.

3.2.3 PVC面板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纹、气泡、凹缩等缺陷;控制器镀层、化学处理表面、喷漆部位应无色差、油漆厚度均匀,无常见的流挂、颗粒、针孔、桔皮、掉漆等。 

3.2.4 接插件应完整无损,焊接可靠,插片表面无氧化、无毛刺、与对插件的配合良好。

3. 2. 5 氧弹表面不得有任何划痕、砂眼及损伤、弹盖与弹筒的螺旋部分不得有磨损、锈蚀等缺陷。

3.3 工作条件

3.3.1 额定电压:AC220V;

3.3.2工作电压范围:AC190V ~ AC250V;

3.3.3 环境温度:0℃~35℃

3.3.4 贮存温度:-40℃~70℃

3.3.5 相对湿度:≤80%;

3.4 性能 

3.4.1 基本功能

3.4.1.1 自动功能

按电源按键控制器进入测试状态,在此状态,控制器自动控制点火、测温和打印运行状态的检测控制。

3.4.1.2 氧弹在室温下应能承受20Mpa的水压试验。

3. 4. 1. 3 搅拌热

量热仪搅拌器连续搅拌10分钟,量热体系温度升高不超过0.01℃。

3. 4. 1. 4 分辨率为0.001℃

3. 4 .1. 5精度和准确度

精度:将连续测试5次或5次以上苯甲酸试验结果的相对标准差不大于0.20%。

准确度:将苯甲酸作为样品进行5次或5次以上测试,其平均值与标准值相差不超过50J/g.

3.4.2 绝缘电阻

  在常温、常湿的环境中,量热仪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3.4.3 抗电强度

  在常温、常湿的环境中,量热仪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承受1500V、50Hz的正弦交流电压,在泄漏电流不大于1mA的条件下,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3.4.4 噪声

    干扰性噪声是不允许的。

3.4.5 电磁兼容性

    与导线相结合的干扰:脉冲1.1b,脉冲2,脉冲3a、3b符合性能A级要求。脉冲4、4b符合功能状态B.

    抗电波辐射干扰:应符合性能情况B的要求。

3.4.6 导线强度

  每个芯线的静载荷 ≥40N

3.4.7 插头推压强度

    控制器的强度要设计得可承受150N。

3. 4. 8 环境适应性:

     在包装运输条件下,应符合JB/T9329—1999要求

A   在40℃的环境中,放置8小时,量热仪应能正常工作。

B   在-25℃的环境中放置8小时,量热仪应能正常工作。

C   湿热试验:在温度40℃,相对湿度80%环境中放置48下时,量热仪应能正常工作。

D   自由跌落:在100cm的高度自由跌落四次(在水箱内无水存在的情况下),量热仪应能正常工作。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20℃±10℃

    相对湿度:20% ~ 80%

仪表精度:型式试验时不低于0.5级;出厂试验时不低于1级。

4. 2 外观

用目测方法,其结果应符合3.2。

4. 3 主要技术指标

4. 3. 1氧弹

量热仪氧弹安全性能检验规程中4.2规定1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4.1.2要求.

4. 3. 2 搅拌热

按MT/T672—2001中5.2.3.1规定进行,其结果因符合本标准3.4.1.3

4. 3. 3 分辨率

按JJG617—1996中4规定进行,其结果因符合本标准3. 4. 1. 4

4.2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按JJG617-1996中23款进行,测量结果应满足3.4.2的要求。

4.3 抗电强度

  抗电强度按JJG617-1996中24款进行,试验结果应满足3.4.3的要求。

4.4 高温试验

按JB/T9329-1999中4.1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满足3.4.8.A的要求。

4.5 低温试验

按JB/T9329-1999中4.2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满足3.4.8.B的要求。

4.6 温度变化试验

将产品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20℃的低温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温下放置不少于2min不多于3min的时间。然后将产品放入已升到70℃的高温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温下放置不少于2min不多于3min的时间。以上过程构成1个循环。产品试验时间为6个循环。

要求试验箱在放入产品后的12min之内能够恢复到产品放入之前已调准的温度。低温偏差范围为±3℃,高温偏差范围为±2℃。

试验结束,产品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之后,应符合3.4.1、3.4.2、3.4.3的要求。

4.7 湿热试验

  将检验合格的样品放入恒温湿热箱,在温度为25±3℃,相对湿度为45%75%的条件下,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之后在1h时内将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提高到不小于95%。

   按照以下规定,使温度在24h内循环:

   升温阶段。在3±0.5h内,将试验箱内的温度均匀升到40℃,除最后15min内相对湿度可以低于95%外,升温阶段相对湿度都不低于95%。

   然后温度保持在40±2℃范围内,直至从循环开始算起的12h±30min时为止,相对湿度均应为93%±3%。

   在3—6h内将40±2℃降至25±3℃。

   这期间相对湿度除最初15min应不低于90%外,其他时间均应不低于95%。

   湿度保持在25±3℃,相对湿度不低于95%,直至24h循环结束。

   上述过程构成一个循环。共6个循环。

   试验结束以后应在温度:1828℃、相对湿度:45%75%、气压:86—106KPa的环境下按照出厂检验标准进行测试,应满足外观及3.4.1、3.4.2、3.4.3项要求。

4.8 振动试验

将产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分别经X、Y、Z三维方向的定频和扫频振动试验。其条件如下:

定频振动试验条件:

振动频率(Hz):33

加速度(m/s²):70

试验时间(h):上下4       左右2       前后2

扫频振动试验条件:

扫频范围(Hz):17—200

位移幅值或加速度:1760 Hz时     0.35mm

                60—200Hz时    50/s²

    扫频周期:15

扫频次数:16

试验结束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零件(螺钉)无松动和损坏,测试结果应满足3.4.1、3.4.2、3.4.3项要求。

4.9 盐雾试验

产品在不工作的情况下,盐雾试验方法按GB/T2423.17-93执行。持续时间为48小时。产品经盐雾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盐溶液采用氯化钠(化学纯、分析纯)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其浓度为(5±0.1)%(质量百分比)。

雾化前的盐溶液的PH值在6.5-7.2(35±2˚C)之间,试验设备的工作试验空间内的温度为35±2˚C。

试验结束后应能正常工作,符合3.4.1、3.4.2、3.4.3项要求,且产品表面无明显的腐蚀现象。

4.10 噪声试验

将产品置于密封的室内,使室内噪音等于车辆内部设备正常工作时的噪音,将精密声级计或普通声级计距离产品10mm的范围内测量噪音,此时不应有干扰性噪音。

4.12 电磁兼容性

4.12.1 与导线相结合的干扰:参照TL82066标准,按样品规定,将输入装置以及负载装置连接到试验样品后,加上试验电压12V,此时样品正常工作,然后加上脉冲1-4干扰。

试验后,进行性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脉冲1.1b,脉冲2,脉冲3a、3b符合性能A级要求。脉冲4、4b符合功能状态B级要求。

4.12.2 抗电波辐射干扰:参照TL82166标准,按样品规定,将输入装置以及负载装置连接到试验样品后,加上试验电压220V,此时样品正常工作,然后加上以下的实验信号:

   

        调制种类                     AM(正弦)

        调制度                       m=80%

        调制频率                     f=60Hz

频率间距和影响时间

频率范围MHZ间距△f/MHZ停留时间t/段
6-30≤0,1≥1秒
30-220≤1≥1秒
220-400≤2≥1秒
400-1000≤4≥1秒

试验后,进行性能测试应符合性能情况B的要求。

4.13 插头推压强度

    用推力计以150N的力推控制器上的插座,控制器应无损坏。

4.14 导线强度

  每个芯线的静载荷 ≥40N:对芯线施加≥40N的正向拉力,芯线应符合3.4.9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产品必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随着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5.2 产品的试验类型分为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5.3 出厂试验应包括产品的外观、标志、基本参数及性能。

5.4 用户有权按GB/T2828的规定进行验收,本标准推荐采用:

   A)一般检查水平:Ⅱ;

   B)合格质量水平:AQL0.40~AQL6.5;

   C)抽样方案:一次正常检查方案。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制造厂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2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5.6 普通型产品作型式试验,产品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产品平均分成3组。

5.6.1 将一组产品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振动试验、耐电压试验、温度变化试验、盐雾试验。

5.6.2 将另一组产品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低温试验、高温试验、湿热试验、噪声试验。

5.6.3 将第三组产品做耐久性试验,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允许用2台做耐久性试验。

5.7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得从新加倍抽取,绝缘电阻、抗电强度不允许复检。

5.8 当产品标准对测试环境温度、抽样数量、试验项目另有规定时,则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6 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6.1 标志

产品应有相应的标志

6.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3) 装箱单。

6.3 包装箱的标志清晰整齐并有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制造厂名称;

3)发货站名称;

4)收货单位名称及到站名称;

5)包装箱外形尺寸、毛重量;

6)防倒置标记、“小心轻放”等图示标志;

7)产品执行标准。

6.4 贮存

    包装好的控制器应贮存在无腐蚀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产品应水平放置、排放整齐、库房内及周围应没有腐蚀性气体存在。

6.4运输

产品在运输途中应小心轻放、不准倒置、严禁乱甩乱扔放,防止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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